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精神,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4月19日
贵州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实施贵州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特色教育强省的应有之义,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美好愿望的具体实践。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奋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谱写新时代贵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重点目标。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普及普惠县积极稳妥创建,幼小科学衔接机制初步形成,“小学化”倾向基本消除,实现学前教育办学方向正确、办园行为规范、普惠格局完善、保教质量提高、幼儿全面发展。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全省50%左右的县(市、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认定,每个市(州)创建1所及以上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市、区)创建1所及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1个及以上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扩容增效普惠资源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以县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完善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格局。城镇地区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满足就近入园需求。农村地区在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乡镇中心建设2所及以上公办园,2000人以上有实际需求、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脱贫村公办园应建尽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下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有各市〔州〕相关单位,分工安排不再体现)
2.加大普惠性资源供给。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提供普惠性服务,其中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幼儿园须办成公办园。“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新增学位15万个左右,逐步化解和消除“大班额”。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等举办公办园。对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健全并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出现反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3.积极创建普及普惠县。根据《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对标对表做好县级自评、市(州)级初核和省级评估工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大力支持县(市、区)积极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促进各县(市、区)普及普惠水平达标、政府保障到位、保育教育科学、社会认可度高。到2025年,50%左右的县(市、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认定,逐步实现县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鼓励达到条件的县(市、区)提前申报普及普惠县。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和师德师风问题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全面规范办园行为
4.规范办园管理。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动态监管,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严格办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名称,在幼儿园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营养食谱、幼儿伙食账目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类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的信息变更须一个月内在县(市、区)级政务信息系统上完成。严格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5.强化安全保障。公安、市场、消防、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及监管保障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化解、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集中整治和宣传培训。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幼儿园安全条件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幼儿园封闭化管理、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率分别达到100%。有条件的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按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落实校车管理各项规定。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城市幼儿园“护学岗”机制,维护幼儿园及周边安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6.加大治理力度。开展危房、“三防”不达标、无证园、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动态督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学前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不得为学前儿童提供半日制、全日制保育教育服务。各级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7.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履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全面持证上岗,着力提升幼儿园教师游戏观察与支持、活动设计与组织等基本功。进一步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严肃处理,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强教师培养培训。鼓励地方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培养补充合格幼儿园教师。深化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在游戏中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支持在学前教育专业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升师范生融合教育能力。支持高校吸纳幼儿园园长教师参与师范生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定期到高校接受理论知识学习和学历提升。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分层培训,加强对非学前教育专业背景和转岗的幼儿园园长专业补偿,做好幼儿园新入职教师、农村教师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9.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公办园和承接主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的保育、安保、餐饮等服务。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全员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十四五”期间,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牵头定期开展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检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0.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严格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学前教育倾斜,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省级财政通过学前教育发展、民办教育等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发展学前教育。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普惠性民办园。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落实幼儿园土地、房屋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严格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减免租金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加强供餐质量监管。严禁截留、平调、挪用幼儿园保教收费,伙食费专款专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11.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限价并落实补助标准。省教育厅牵头制订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对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五)着力提升保教质量
12.扩大优质资源。进一步优化完善幼儿园评估制度,加强省、市、县示范幼儿园梯队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园辐射指导引领作用。大力支持各地建设一批省级示范幼儿园,到2025年,每个市(州)创建1所及以上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市、区)创建1所及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鼓励支持学前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在实现普及普惠发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新举措,为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有益经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3.提高保教质量。落实集团化办园管理、教研指导责任区、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三个全覆盖”制度,形成“一体化、全覆盖”的区域学前教育协同发展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村级公办园作为分园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幼儿园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全面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确保充足自主游戏时间,发现和支持幼儿有意义地学习,尽可能减少幼儿使用电子设备。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构建幼小双向衔接机制,帮助幼儿顺利实现幼儿园到小学过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4.提升教研实效。各级教研部门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到2025年,每个市(州)、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教研队伍。教研员分类制定教研计划并有效实施,幼儿园聚焦保教工作的实际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从2022年起,培育和遴选一批贵州省学前教育改革和教研优秀案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州)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逐级编制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和重要措施,列入相关部门年度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动态调整收费。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学前教育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共同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建后管理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等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管理和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管指导。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要依规办理幼儿园法人登记手续。公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及周边治安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资金重点支持扩大普惠性资源、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内涵发展等。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将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教师同工同酬实现情况等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省对提前申报并通过验收的普及普惠县(市、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加大示范幼儿园创建奖补力度。